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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车肇事 出租公司也担责

时间:2014-07-22 17:46来源:未知 作者:siyunte 点击:
孙某今年30岁,前年携妻子和三岁的女儿从老家黑龙江到大连打工,受聘于大连某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月工资1700元,每天接送公司的中介员去验房,工作比较繁忙。 去年6月13日,孙师傅拉着公司四个员工到中山区小龙街去验房,行驶到青云街附近时,

孙某今年30岁,前年携妻子和三岁的女儿从老家黑龙江到大连打工,受聘于大连某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月工资1700元,每天接送公司的中介员去验房,工作比较繁忙。

去年6月13日,孙师傅拉着公司四个员工到中山区小龙街去验房,行驶到青云街附近时,同一轿车迎面相撞,包括孙师傅在内,车上的五个人全部受伤,孙师傅驾驶的面包车亦受损严重。经中山交警大队认定,驾驶轿车的王某因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师傅等人被送到大连中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孙师傅左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

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孙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王某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后经了解,肇事轿车并不是王某的,而是王某以每天150元的价格从我市某汽车出租公司租来的。遂将王某和某汽车出租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孙师傅的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女儿的抚养费、修车费共计22万余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租车人王某赔偿孙师傅各种损失人民币21万余元。同时判决,上述款项,如果租车人王某未及时给付,由某汽车出租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责任编辑:siyu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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